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触及诉讼发展公告
时间: 2023-10-09 13:08:19 | 作者: 安博体育
本公司董事会及整体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许严重遗失,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当单个及连带责任。
案子1、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电科技”)作为被告,涉案金额为25,000,000美元(折合人民币174,565,000元)及诉讼费用。
案子2、长电科技作为原告,涉案金额为13,254,429.65美元加工费和逾期付款利息及诉讼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发生负面影响:公司作为被告的案子,一审判定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公司作为原告的案子触及的加工费已在2018年度全额计提减值预备,且一审判定被告向公司付出加工费及逾期付款利息等,故不会对公司损益发生负面影响。
公司于2022年1月4日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定书》((2020)苏02民初129号、(2021)苏02民初22号),现将有关状况公告如下:
注册于萨摩亚的芯动技能公司(INNOSILICON TECHNOLOGY LTD)(以下简称“芯动公司”)就其与长电科技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申述讼,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收悉《应诉告诉书》(案子编号:(2020)苏02民初129号)。
芯动公司诉称:芯动公司与长电科技在2018年3月签定《托付芯片封装规划及加工合同》,长电科技向其供给芯片封装服务,因为封装质量不合格,形成芯片反常作业,给其形成来料本钱丢失达14,151,390美元,被公司暂扣的芯片及库存晶圆丢失达12,864,130美元,丢失合计25,000,000美元。芯动公司据此恳求判定公司向其补偿因封装芯片质量不合格形成的丢失25,000,000美元(折合人民币174,565,000元)及诉讼费用。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发表的《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触及诉讼公告》(临2020-021)。
长电科技就与芯动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武汉芯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姑苏芯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三”)、利市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四”)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申述状》,并于2021年1月7日收悉《案子受理告诉》(案子编号:(2021)苏02民初22号)。
2017年开端,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作为定作人,托付长电科技作为承包人供给芯片封装加工服务,由被告一与公司签定托付加工合同,被告二、被告三经过邮件方法下订单或工单,公司按被告要求完结封装加工、发货以及将相应发票开具给被告一或被告四;到申述之日,尚有已开票未付出金钱13,254,429.65美元。公司据此恳求判定上述四个被告向长电科技付出加工费13,254,429.65美元和逾期付款利息及诉讼费用。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9日发表的《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触及诉讼公告》(临2021-001)。
如不服本判定,芯动技能公司、STATS CHIPPAC PTE.LTD可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星科金朋半导体(江阴)有限公司可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1、芯动技能公司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付出加工费合计13,254,429.65美元和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以87,161,818.04块钱为基数,自2018年7月26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两倍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借款基准利率核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践付清之日止,按两倍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借款商场报价利率(LPR)核算];
假如未按本判定指定的期间实行给付金钱责任,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付出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
本案案子受理费546,021元,由芯动技能公司担负(该款已由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并赞同不直接退回,芯动技能公司应于本判定收效之日将应担负部分直接付出给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定,芯动技能公司、利市电子有限公司可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芯动科技有限公司、芯动科技(珠海)有限公司可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司作为被告的案子1,一审判定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公司作为原告的案子2所触及的加工费已于2018年度全额计提减值预备,如后续回收上述金钱,将会冲减已计提的减值预备。
公司将依据诉讼的发展/执行状况及时实行信息揭露发表责任,敬请出资者留意出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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