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机械员执照
时间: 2023-08-15 13:22:24 | 作者: 案例展示
驾驶员:适用于在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和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体育总局航管中心)申请和办理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
飞行机械员:适用于在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申请和办理民用航空器飞行机械员执照。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公布,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2016年11月7日通过的第三次修订版。
(2)《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2016年3月24日经交通运输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28日起施行)。
(3)《民用航空器飞行机械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3部第1次修订,2018年8月31日公布,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c)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双向无线电对话的口音和口吃。申请人因某一些原因不能够满足部分要求的,局方应当在其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
(c)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双向无线电通话的口音和口吃。申请人因某一些原因不能够满足部分要求的,应申请学生驾驶员执照,并由局方在其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
(c)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双向无线电通话的口音和口吃。申请人因某一些原因不能够满足部分要求的,局方应当在其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
(f)完成了CCAR-61部第61.115条要求的相应航空器等级的航空知识训练,并由提供训练或者评审其自学情况的授权教员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该申请的人能参加规定的理论考试。
(h)完成了CCAR-61部第61.117条要求的相应航空器等级的飞行技能训练,并由提供训练的授权教员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该申请人能参加规定的实践考试。
(i)在申请实践考试之前,满足CCAR-61部第61.119条适用于所申请航空器等级的飞行经历要求。
(c)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双向无线电通话的口音和口吃。申请人因某种原因不能满足部分要求的,局方应当在其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
(f)完成了CCAR-61部第61.125条要求的相应航空器等级的航空知识训练,并由提供训练或者评审其自学情况的授权教员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该申请的人能参加规定的理论考试。
(h)完成了CCAR-61部第61.127条要求的相应航空器等级的飞行技能训练,并由提供训练的授权教员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该申请人能参加规定的实践考试。
(i)在申请实践考试之前,满足本章中适用于所申请航空器等级的飞行经历要求。
(c)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双向无线电通话的口音和口吃。申请人因某一些原因不能够满足部分要求的,局方应当在其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
(f)完成了CCAR-61部第61.155条要求的相应航空器等级的航空知识训练,并由提供训练或评审其自学情况的授权教员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该申请的人能参加规定的理论考试。
(h)完成了CCAR-61部第61.157条要求的相应航空器等级的飞行技能训练,并由提供训练的授权教员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该申请人能参加规定的实践考试。
(i)在申请实践考试之前,满足本章中适用于所申请航空器等级的飞行经历要求。
(k)至少持有按CCAR-61部颁发的私用驾驶员执照,或满足CCAR-61部第61.91条或第61.93条要求。
(5)飞机类别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 CCAR-61部第61.175条 资格要求
(c)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双向无线电通话的口音和口吃。申请人因某一些原因不能够满足部分要求的,局方应当在其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
(g)在申请实践考试之前,满足CCAR-61部第61.178条要求的飞行经历要求。
(i)达到CCAR-61部第61.176条对航空理论知识的要求,并通过了CCAR-61部第61.83条、第61.155条和第61.185条关于仪表等级、商用驾驶员执照和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所要求航空知识的理论考试。
(c)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双向无线电通话的口音和口吃。申请人因某一些原因不能够满足部分要求的,局方应当在其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
(f)持有按CCAR-61部颁发的商用驾驶员执照和仪表等级或持有按CCAR-61部颁发的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
(g)在申请实践考试之前,满足本章中适用于所申请航空器等级的飞行经历要求。
(m)符合CCAR-61部适用于所申请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的相应条款的要求。
(3)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教学的口音和口吃。申请人因某一些原因不能够满足部分要求的,局方应当在其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
(4)持有运动驾驶员执照,并带有相应于所申请运动教员等级的航空器类别等级。
(5)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其完成CCAR-61部第61.205条要求的教学原理的训练。
(6)通过了适用于所申请运动教员等级的CCAR-61部61.205(c)所要求航空知识的理论考试。
(7)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其完成了适用于所申请运动教员等级的CCAR-61部第61.207条要求的飞行教学能力训练,并有能力通过实践考试。
(8)在相应类别的航空器上通过了CCAR-61部第61.207条要求的适用于所申请运动教员等级的实践考试。
(i)由授权教员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其在对螺旋审定合格的飞机或者滑翔机上接受了有关螺旋的飞行训练,在失速识别、螺旋进入、保持和改出程序方面是合格的,并具有教学能力。
(ii)在实践考试中演示其在失速识别、螺旋进入、保持和改出程序方面的教学能力。
(i)对于在初级飞机上行使运动教员权利的申请人,应接受了由授权教员实施的至少10小时仪表飞行教学,其中最多5小时在经批准的飞行训练器上完成;飞行经历时间至少150小时,其中包括不少于20小时在初级飞机或飞机上作为机长的转场飞行。
(ii)对于在自转旋翼机上行使运动教员权利的申请人,飞行经历时间至少150小时,其中包括不少于20小时在自转旋翼机上作为机长的转场飞行。
(iii)对于在滑翔机上行使运动教员权利的申请人,滑翔机飞行经历时间至少25小时,或者在重于空气的航空器上的飞行经历时间至少200小时,其中在滑翔机上作为机长至少完成100次起飞着陆。
(iv)对于在自由气球上行使运动教员权利的申请人,在自由气球上作为机长至少35小时。
(v)对于在小型飞艇上行使运动教员权利的申请人,飞行经历时间至少200小时,其中在小型飞艇或飞艇上作为机长至少100小时。
(3)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教学的口音和口吃。申请人因某一些原因不能够满足部分要求的,局方应当在其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
(4)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或者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并带有相应于所申请教员等级的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申请人申请飞机类别单发或多发级别等级的教员等级,应当持有相应仪表等级或者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5)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其完成CCAR-61部第61.205条要求的教学原理的训练。
(6)通过了CCAR-61部61.205(a)要求的理论考试,但已持有按CCAR-61部颁发的教员等级执照的申请人和持有高等院校教师资格证书的申请人除外。
(7)通过了适用于所申请基础教员等级的CCAR-61部61.205(d)所要求航空知识的理论考试。
(8)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其完成了适用于所申请基础教员等级的CCAR-61部第61.207条要求的飞行教学能力训练,并有能力通过实践考试。
(9)在下列任一设备上通过了CCAR-61部第61.207条要求的适用于所申请基础教员等级的实践考试:
(ii)能代表所申请航空器类别、级别或型别的在经批准训练课程中使用的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
(i)由授权教员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其在对螺旋审定合格的飞机或者滑翔机上接受了有关螺旋的飞行训练,在失速识别、螺旋进入、保持和改出程序方面是合格的,并具有教学能力。
(ii)在实践考试中演示其在失速识别、螺旋进入、保持和改出程序方面的教学能力。
(11)在申请实践考试前,在所申请教员等级的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的航空器上担任机长至少15小时。
(3)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教学的口音和口吃。申请人因某一些原因不能够满足部分要求的,局方应当在其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
(4)持有附加仪表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或者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并带有相应于所申请教员等级的航空器类别等级。
(5)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其完成CCAR-61部第61.205条要求的教学原理的训练。
(6)通过了CCAR-61部61.205(a)要求的理论考试,但已持有按CCAR-61部颁发的教员等级执照的申请人和持有高等院校教师资格证书的申请人除外。
(7)通过了适用于所申请仪表教员等级的CCAR-61部61.205(e)所要求航空知识的理论考试。
(8)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其完成了适用于所申请仪表教员等级的CCAR-61部第61.207条要求的飞行教学能力训练,并有能力通过实践考试。
(9)在下列任一设备上通过了CCAR-61部第61.207条要求的适用于所申请仪表教员等级的实践考试:
(ii)能代表所申请航空器类别、级别或型别的在经批准训练课程中使用的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
(10)在申请实践考试前,在所申请仪表教员等级的航空器类别、级别和型别( 如适用) 的航空器上担任机长至少15小时。
(3)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教学的口音和口吃。申请人因某一些原因不能够满足部分要求的,局方应当在其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
(4)持有带有仪表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或者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并带有相应于所申请教员等级的航空器类别、级别等级和型别等级。
(5)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其完成CCAR-61部61.205(a)要求的教学原理和61.205(b)要求的机型理论知识及模拟机面板使用知识(如适用)的训练。
(6) 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其完成了适用于所申请型别教员等级的CCAR-61部第61.207条要求的飞行教学能力训练,并有能力通过实践考试;
(7)在下列任一设备上通过了CCAR-61部第61.207条要求的适用于所申请型别教员等级的实践考试:
(ii)能代表所申请航空器类别、级别和型别的在经批准训练课程中使用的飞行模拟机。
(i)对于初次申请飞机类别的型别教员等级申请人,担任飞机机长的飞行经历时间至少500小时,其中在所申请型别的飞机上担任机长的飞行经历时间至少100小时;对于申请增加型别教员等级的申请人,在所申请型别的飞机上担任机长的飞行经历时间至少100小时。
(ii)对于初次申请直升机类别的型别教员等级申请人,担任直升机机长的飞行经历时间至少300小时,其中在所申请型别的直升机上担任机长的飞行经历时间至少100小时;对于申请增加型别教员等级的申请人,在所申请型别的直升机上担任机长的飞行经历时间至少100小时。
(iii)对于初次申请倾转旋翼机类别的型别教员等级申请人,担任飞机、直升机或倾转旋翼机机长的飞行经历时间至少500小时,其中在所申请型别的倾转旋翼机上担任机长的飞行经历时间至少100小时;对于申请增加型别教员等级的申请人,在所申请型别的倾转旋翼机上担任机长的飞行经历时间至少100小时。
(iv)经局方批准,对于担任型别等级教员超过500小时的申请人,在申请新型号机型的型别教员时,上述标准可适当降低。
(1) 至少持有按照《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颁发的带有该航空器型别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对于飞机还应当持有飞机仪表等级;或者
(iv)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或者英语,无影响双向无线电对话、机组交流的口音和口吃。申请人因某一些原因不能够满足部分要求的,局方应当在其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
(viii)通过了CCAR-63部第63.39条所要求飞行技能的实践考试。
符合CCAR-61部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向民航局指定管辖权的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执照或等级的申请,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交纳相应的费用。
(viii)对于按照CCAR-61部第61.91条具有国家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具有航空经历记录的技术档案资料证明或等效文件。
(ix)对于按照CCAR-61部第61.93条具有境外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境外驾驶执照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执照受理部门施行一个窗口受理,使用受理单制度,实行办理时限承诺制。对于驾驶员执照、飞行机械员执照申请材料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单;对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除运动驾驶员执照向体育总局航管中心递交申请外,其他执照申请向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递交申请。
受理窗口授权人员查看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确认满足有关要求后,发受理单交执照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附件的原件退回申请人,授权人员在复印件上签上与原件完全一致并签字。
(1)受理窗口在收到申请材料当日最晚不允许超出5个工作日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
(2)对于学生驾驶员执照的申请,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制作,将学生执照返回受理窗口。
(3)对于运动、私用、商用、仪表等级、多人制机组和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申请,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制作,将临时执照返回受理窗口,并将申请材料发至执照制作中心或飞行标准司(如需报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审批的申请)。
(4)民航局飞行标准司自收到地区管理局或体育总局航管中心发来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最终审查,同时通知执照制作中心领取申请材料。
(5)执照制作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录入、正式执照(电子或纸质)的制作和邮寄。打印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执照档案存档。
(1) 受理窗口在收到申请材料当日最晚不允许超出5个工作日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
(2) 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始审批,并将申请材料发至飞标司。
(3)民航局飞标司自收到地区管理局发来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最终审查,同时授权工作人员制作飞行机械员执照。
(4)飞行机械员执照制作完成后,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将飞行机械员执照扫描版和原件发给地区管理局飞标处,并完成申请材料的归档。
(6)受理窗口授权人员将飞行机械员执照交至申请人或运营人执照专员,并收回受理通知书。
(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
(2)民航局《关于发布民航从业人员考试费和民航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民航发[2017]107号)
持该地区管理局财务部门给予的缴费码(电子缴款单)自行前往银行或网上缴费,缴至中央财政专户,
驶员执照:对于作出颁发驾驶员执照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民航局刻制的飞行人员执照专用章的驾驶员临时执照或更新云执照,并按照协办单位要求,通过“邮寄”或“现场自取”的方式来进行送达。对于颁发的驾驶员正式执照,按照单位要求,通过“邮寄”或“现场自取”的方式来进行送达。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详细的细节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CCAR-61《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或CCAR-63《民用航空器飞行机械员合格审定规则》中有关规定。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通过民航局政府网站首页预受理平台模块中的“公众反馈”留言,或拨打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服务电话()两种方式来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向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处(电话)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对于民航局、民航地区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行政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具有国家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人员首次申请颁发驾驶员执照;(2)依据外国驾驶员执照或中国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驾驶员执照首次申请转换中国驾驶员执照;(3)申请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
回答:由于数量很少,只有纸质版本。问题5:飞行机械员执照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上一篇:民用航空空中交通控制员执照处理规矩 下一篇:民用航空空中交通控制员执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