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到底该叫什么名字?无人机英文名与中文名探究及使用建议
时间: 2023-10-27 17:30:44 | 作者: 产品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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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涉及的现实存在的问题,中外皆然。我们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并力寻解决之道。我们虽经共同研究,多次笔谈面谈,反复修改,现在要发布于众,内心还是有些忐忑。
因为这个问题具有一定的复杂性,而我们的见解只是所形成的初步认识,不周不妥之处,肯定存在,敬请业界同仁批评指正。如能通过此文的发布,引起更多人对此问题的关心,引发更深入的讨论,直至形成共识,以推动我国无人机事业的发展,我们将深感欣慰。
无人机是当今世界航空热点之一,从军用到民用,发展迅猛,应用广泛,蔚为壮观,方兴未艾。我们在工作中,经常接触到关于无人机名称问题。典型的英文缩写有UAV、RPV、UAS、RPA等,中文名则有无人机、无人驾驶飞行器、无人航空器、无人直升机、无人作战飞机、察打一体无人机、短距/垂直起降无人机(近来又称垂直起降固定翼无人机)、遥控驾驶飞行器等,不一而足。
随着技术的发展进步,人们对英文名称从RPV-UAV-UAS为主,先是逐渐接受UAS,即无人飞行器系统。近年来,美国军方和国际民航组织又转向以RPA作为现用主流无人机的名称,中译为遥控驾驶飞行器(航空器)。
到底是“无人飞行器”还是“遥控驾驶航空器”?中文名的字面不同,带来意义及内涵的不同,也给不同行业、不同机构的使用者带来一定的混乱,甚至引起歧义和争论。
近来,我们共同研读和浏览了一些关于无人机名称术语的资讯与文章,注意到航空先进国家在这个问题上的一些变化和动向。
结合我们原有的认知,提出以下见解,希望引起关注和讨论。如有必要,可在一定范围内组织专门研讨,求得共识,在需要时也可引入到相应的“无人机术语”和“无人机分类”等国家标准。
我们所说的无人机,在英语中有多个不同的名称术语。在EUROCONTROL网站的一篇文章里集中罗列了这些名称术语。包括以下11种:
上述英文名,使用场合不同,使用频度有高有低。中译时往往不照字面直译,而通常取“UAV”对应的无人机之义。但正如这篇文章指出的那样:该领域所使用的多个名称,有时会引起混乱。制造商、使用者、公共机构、协会等使用的术语与概念,彼此间确有差异,需要澄清,并需要正确界定全名和缩略语。
文中重点分析了目前最常用的三个名称缩略语,即UAV(unmanned aerial/air vehicle)、drone、RPA,而其它名称的技术内涵与我们所说的无人机有所区别,使用相对较少,或只用于与词义明确对应的场合。综合有关信息,对三个最主要名称的意义归纳分析如下:
(1)UAV是此前最常见的术语,字面意思是无人飞行器,但究竟是哪里无人,是完全无人还是机上无人,语焉不详。目前较通用的定义是指机上无人,言外之意是指地面有人监管或操控。
然而,近年来越来越多地使用RPA;中译时多称“遥控驾驶飞行器”(该译名语意似有重复,遥控本身就有驾驶的意思)。一个明显的倾向是,人们越来越认识到,目前实际应用的无人机,不管军用的,还是民用的,都不是真正的UAV,而更像RPA,对无人机笼统地、不加区分地使用UAV这一词汇,变得不可接受。
(2)RPA应该看作对无人机目前达到状态的较正式、较国际化的称谓,该名称强调人在回路操控的重要性,强调远程驾驶的特点。
国际民航组织(ICAO)推崇使用该名称,为RPA做出的定义是:基于先进技术、可以增强商用用途、改进整个民航系统效能的一种开放式远程驾驶飞机。在民用领域,RPA已成无人机的首选词汇,这一点被欧洲、澳、新、美等的民航组织和无人机系统协会所普遍认可。
(3)Drone被称为无人机。该词源于法语区,本意是嗡嗡声,因与无人机的“形”“声”接近,而成为在描述无人机时最形象化的词汇。我国业内对该名称不够重视和熟悉,实际上用的最多、已成无人机泛化名称的恰恰是drone(s)这个词汇。
在军用方面,也在经历同样的变化。从多篇相关资讯得知,美军在各式官方文件中已将主力现役无人机由UAV改称为RPA-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且认为,未来,只有具备自主能力的“无人机/系统”真的“无人”了,也才能被称为UAV/S。
我们以美空军2014年4月发布的无人机系统路线图(下称《路线图》)为例作剖析。该路线图的标题为《RPA指导:愿景与赋能概念(2013~2038年)》(RPA Vector: Vision and Enabling Concepts 2013~2038),在这份顶层战略规划文件中,将RPA作为中高端无人机的代名词,标题用的是RPA,大部分内容也都针对RPA的发展而展开。
依据美国防部对军用无人机的5个等级划分,按照重量、飞行高度和速度的不同,将其中的第1、2、3级定义为“小型无人机系统”(SUAS,Small Unmanned Aerial System),将第4、5级定义为“遥控无人机”(RPA),即重量大于600千克的各类无人机,属中高端无人机。
(第1级重量0~9千克,飞行高度距地面不超过370米,空速低于185千米/小时;第2级重量9.5~25千克,飞行高度距地面不超过1100米,空速低于463千米/时;第3级重量低于600千克,飞行海拔高度低于5500米,空速低于463千米/小时;第4级重量大于600千克,飞行海拔高度低于5500米,空速任意;第5级重量大于600千克,飞行海拔高度高于5500米,空速任意。)
文件指出,中高端无人机已成为美军空中力量的一个关键组成,是为美军联合部队提供最多支持的军机之一。中高端无人机强调持久、灵活和多功能(侦察与打击兼备),可向高级指挥员和战场上的联合/联盟部队提供近实时信息,帮助部队精确打击预定和随机目标,最大限度地减少附带损伤,已被实战证明是一种“力量倍增器”。
中高端无人机的装备和人员编制规模大,总数近400架,人员编制(含机组、情报、维修和通信维护人员)在2017年前将增至9900人。近年来,通过RPA初始资格训练的机组人员数量已经超过战斗机和轰炸机类人员之和。美空军即将用MQ-1/9机队编队建立65个持久巡逻圈(这一目标已按原定计划在2014年5月初步实现,现正普遍地以MQ-9“收割者”替代MQ-1“捕食者”),已可用RQ-4“全球鹰”机队在全球范围内建立3个地理上分离的不间断巡逻圈。截至2013年10月,美空军中高端无人机的战斗飞行时数已突破200万。
《路线图》指出,为适应亚太地区军力调整的战略需求,美空军下一代RPA必须具备在“反进入/区域拒止”(A2/AD,Anti-Access/Area Denial。国内对A2多译为“反介入”,我们认为译为“反进入”更贴切)环境以及恶劣气象条件下支持美军的兵力投送、实施超视距快速打击和为跨域协同作战提供支撑的能力,具备多任务性、互操作性以及相关自主性。
《路线图》提出了美空军下一无人机系统的发展愿景。其中,尤其重视自主控制技术和系统的发展。多处明确提出“实现高度的灵活、自主和敏捷性。广泛运用适应性强的自主系统和流程,获得显著的时间效率优势和作战行动优势”,“进一步增强自主性和有人/无人编队协同能力,减少操作员工作量”,“更强的自主性——实现自主处理机载信息和多机自主协同作战,改进多机控制技术,使操作员专注于管理和监视,支撑集群、编队等作战概念”等内容。
关于未来使用环境扩大的目标,则就RPA和SUAS分别提出。要求RPA能在恶劣气象环境中使用,并集成到国家空管空域中(这也是其改称RPA的重要因素,美国FAA要求进入国家空管空域中的无人机必须在起降空域采取人工驾驶,以应对空管快速调配的需要);要求SUAS能在城区环境、建筑内部、峡谷和洞穴等地区执行超视距任务,并在装备发展重点中提出,“更强的平台能力——为SUAS发展长航时可再生能源装置和先进混合动力系统,同时发展高能效涡轮发动机、高效小尺寸推进技术、替代燃料和超燃冲压发动机等高效发动机/备选动力”。可见,对SUAS,更强调不需人在回路实时监控的更高的自主性要求。
美国军方的高层首脑也表达过类似意见。2015年退休的美国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陆军上将马丁.邓普西(Martin Dempsey)说到(2014年5月22日):在用的(无人机)都只是RPA,而不是UAV。事实上,作为武器的每一架RPA平均都有超过80人参与,从维护,到操作,到数据分析。
出现英文名和使用范围变化的根本原因是人们认识到,目前这类飞行器的飞行和执行任务,并没有离开人的掌控。不是没有驾驶员(操作员),而只是他们不在飞行器舱内。由于现今此类飞行器所采用的控制技术,充其量都只是自动控制,而不是自主控制,因此不能称为UAV。美军方更倾向于把UAV作为高自主性无人机。认为,UAV和RPA的最大区别在于控制技术达到的水准。区别于自动控制(automatic control),自主控制(autonomous control)通过实时自动感知、自主分析与判断,来做出非人工干预的自主决策和动态任务规划,将开启无人系统实用化的高级阶段和智能化时代。
事实上,目前在相关资讯和文献里,drone这个词被广泛使用,例如:称无人机战争时,用的是“drone warfare”;说无人机产业时,用的是“drone industry”。新闻报道中更比比皆是。试举几例。
南非正在带头参与国际民航组织遥控飞行器系统(RPAS)研讨会,同其他七个国家一起,讨论现有的航空规则如何发展,以应对挑战,使无人机(Drones)可以安全地进入公共空域。
可见,语汇的使用不能只考虑技术因素,还有习惯和约定。对drone的使用就是一个例证,它被使用,只是作为一个泛指代名词。恰如后面我们要讨论的,不管物理概念多么明晰,不管把UAV和RPA分得多么清楚,我们还是要使用“无人机”这个中文词汇。因为在对应drone,或泛指UAV、RPA、PA、UA等一类飞行器时,找不出比“无人机”更适合的中文译名了。当然,也有人将无人机视作无人(驾驶)飞行器的简称,这是源于我们对飞机分类时,把无人机看作是飞行器的子集而形成的,亦无大碍;稍加扩充便是。
国内无人机发展晚于西方,所以关于无人机名称的出现和释义也主要源于西方和跟随西方。科研活动和社会生活中关于无人机中文名的使用,虽已耳熟能详,但多有混淆。为了探究中文名的选择与释义变化,我们查阅了有关文件和部分权威性辞书。有关内容如下。
在2015年12月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发布的咨询通告《轻小型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中,对无人机和无人机系统作了如下定义。
无人机系统(UAS,Unmanned Aircraft System),也称远程驾驶航空器系统(RPAS,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System),是指由无人机、相关控制站、所需的指令控制数据链路以及批准的型号设计规定的任何其他部件组成的系统。
在上述定义中,将UA和RPA视为相同概念,将UAS和RPAS也视为等同。显然不妥。
1985年版《中国大百科.航空航天卷》收录了“无人驾驶飞机(pilotless airplane)”和“遥控飞行器(remotely piloted vehicle)”两个词汇,但对后者无详解,只有一句话,“见无人驾驶飞机”。于是,两个不同的英文术语在中文中合一了。
而对“无人驾驶飞机”的释义为:“无驾驶员或‘驾驶’(控制)员不在机内的飞机,简称无人机。……无人机系统是包含无人机、机外遥控站、起飞(发射)和回收装置以及检测系统在内的复杂技术系统。……无人机的主要控制方式有无线电遥控和自动程序控制,因此无人机也分为遥控(RPV)和非遥控(drone)两大类,前者称遥控飞行器,美国统称为无人飞行器系统(unmanned vehicle system)。……地面遥控站‘驾驶员’还可随时掌握飞行现场的情况,实时地操纵无人机的飞行。这样的无人机就是原来意义上的遥控飞行器。”
在一个词条的释义里,竟先后出现了PA、RPV、drone和UVS四个技术概念;其中,将RPV称为“遥控类”和将drone称为“非遥控类”,这是不对的。恰恰相反,英语中的drone多指遥控类,而非“非遥控类”,后来则沿革为泛指无人机。
到2009年,编辑《中国大百科》第二版时,删除了第一版里的“遥控飞行器(remotely piloted vehicle)”,保留了“无人驾驶飞机(pilotless airplane)”,但释义内容较第一版缩减了不少,而且对“…地面遥控站‘驾驶员’还可随时掌握飞行现场的情况,实时地操纵无人机的飞行。这样的无人机就是原来意义上的遥控飞行器”这段话也删去了,这样一来,就完全找不到RPA的影子了。倒添加了“‘全球鹰’无人驾驶侦察机”和“‘捕食者’无人驾驶飞机”两个词条。故而,对无人机的整体技术认识,凝固在1985年版本的水平上,甚至还有后退。在《中国大百科》里出现这种现象,不能不说是一种历史的遗憾,因为从那时到现在,时间已经过去32年了。
2000年版航空工业出版社的《中国航空百科词典》也收入了“无人机”和“无人驾驶飞行器”两个词条,但对应的英文名都变为UAV(Unmanned Air Vehicle)。“无人机”词条下仍无释义,还是说“见无人驾驶飞行器”。
对“无人驾驶飞行器”的释义是:“简称无人机。无驾驶员或驾驶(控制)人员不在机内的飞行器。前者称自主控制飞行器,后者称遥控飞行器”。
这里,明显地想把“自主控制飞行器”和“遥控飞行器”两类区分开来,颇似当下西方对UAV和RPA的区分,但缺少对此两类不同无人机技术特点的具体分析和介绍,而使人们对在这一个词条下同样出现的4个概念(无人机、无人驾驶飞行器、自主控制飞行器、遥控飞行器),很难正确理解和区分。
2005年版的《中国空军百科全书》收录了“无人驾驶飞机(PA,pilotless aircraft)”和“无人攻击机(UCAV,unmanned combat aerial vehicle)”两个词条。还收录了“捕食者”无人驾驶飞机和“全球鹰”无人驾驶侦察机两条(同《中国大百科》第二版一样)。
对无人驾驶飞机(PA)的释义为:“由遥控设备或自备程序控制装置操纵的不载人飞机,简称无人机”。在涉及控制技术时写道:“无人机的控制方式主要有程序控制和无线电遥控两种。采用程序控制方式时,在程序控制中预先储存预定航线和应急程序,飞行中程序控制装置通过自动驾驶仪操纵无人机按预定航线飞行,由自动导航系统修正航向偏差。采用无线电遥控方式时,遥控站的人员通过雷达等设备对无人机进行跟踪、定位、遥测,或由无人机上的电视摄像装置通过电视图像传输系统,向遥控站传输现场实时情况。控制人员通过地面遥控装置将指令传输到机上自动飞行控制系统,操纵无人机的飞行。”这是迄今有关辞书中关于无人机控制技术的最详细的说明。
但在该词条下的“分类和用途”一段里又说:根据其控制方式,可分为无线电遥控、自动程序控制(或称非遥控)和综合控制三类”。与前面的控制方式分类稍有不一致。
对UCAV的释义为:用于攻击地面和空中目标的无人驾驶作战飞机。可用自身战斗部攻击目标,也可通过投掷携带的武器达到攻击的目的。余下很长篇幅都是关于典型机型、主要优势和承担任务的介绍,基本未涉及技术特点等内容。
这个定义对技术特点的分析较精准,还特别指出此类无人机在人的实时控制下可具有不同等级的自主性。请注意,这里也多次使用了drone(s) 这个词。
以上是对国内相关规章和权威典籍上涉及无人机词条释义的情况介绍。总体看来,定义不够清晰,词条选择偏少,技术内容单薄,有些表述值得商榷,对无人机英文名的对应存在一些乱象。
无人机事业正在继续快速发展,各式各样的无人机层出不穷,正在军事和民用的广阔领域发挥日益重要、甚至是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促进无人机事业健康发展,建议我国科技界和无人机界,应尽量正确、规范地使用无人机名称,特别是中文名,并确定与英文名的基本对应关系。根据目前全球无人机技术与产业发展的现状与趋势,考虑中国无人机界已经约定俗称的释义和习惯,我们提出如下思考和建议:
今后在有关技术论文中,应使用国内约定的中/英文名,避免使用国外现已不使用或愈来愈少用的名称,如PA-pilotless airplane,RPV-remotely piloted vehicle和UAV中的unmanned airborne vehicle、uninhabited aircraft vehicle等;在编纂有关典籍时,对这些词条无需单列,无需对其单独释义;确有需要时,可在有关词条里说明曾经使用过的历史情况。
应尽早研究和约定符合中文使用习惯、能与英文名基本对应的、中国化的无人机中文名。建议在科研规划、计划和科学文献、技术论文等场合,根据不同语境和内容,尽量使用下列五个基本中文名,以及可以归入此五个中文名下的衍生概念。这五个基本中文名简洁明快,符合中文习惯,具有很好的包容性。对它们的基础定义和需进一步明确的约定内容,分别分析如下:
第一基本中文名——“无人机”,对应drone(s)。不论发展阶段、技术形态,只要机上无驾驶/控制人员,不论军用、民用,不论产品产业泛指、战争形态命名等,均使用这一专用词汇。在“无人机”之下,可牵引相应的衍生概念,如不同使用领域、使命任务的分类,按控制方式的分类,按构造与结构的分类(固定翼无人机、旋翼无人机、无人直升机等衍生概念),以及按其他技术特点的分类(如按航程、航时、飞行高度、所用动力等)等。
“无人机”这个中文名非常之好,具有极好的包容性。众所周知,飞行器有航空器和航天器之分,而“无人机”可以适用于不同高程,甚至达到临近空间和大气层外,可以包容如UAV里的unmanned aerospace vehicle、upper atmosphere vehicle等具有特定意义的专业名称,更不用说很好地解决了对固定翼无人机、旋翼无人机、无人直升机、无人飞艇等的包容。
军方和政府有关主管机构,在制定规划计划、安排工作、开展管理活动及行文时,不必忌讳使用“无人机”这个词汇,不必一定要使用无人驾驶飞行器(或航空器),只要将“无人机”明确为机上无人驾驶的飞行器的统称,而在不同语境下指明要部署和安排的具体工作所涉及的无人机种类和型别,就足够了。否则会使简单问题复杂化,甚至有可能自取其乱。
在以“无人机”作中国化总体概念的前提下,重点牵引以下四个中国化的主要概念——军用无人机、民用无人机、遥控飞行器、自主飞行器。
第二基本中文名——“军用无人机”,对应Military Drone(s)。明确无人机率先在军事领域的出现与发展进程,主要任务分类(如信息无人机、攻击无人机、空战无人机等,可派生一系列衍生概念),关键技术和当前成熟度状况,以及今后发展趋势等。适当突出自主性与智能化发展的紧迫性和发展预判。
第三基本中文名——“民用无人机”,对应Civil Drone(s)。介绍在军用无人机技术溢出效应的影响下,进入新世纪以来电子技术、航空平台技术、特别是开源控制软件技术进步的带动下,而呈现的快速发展状况。明确民用无人机种类(可引出工业级、消费类无人机等衍生概念)及其发展应用前景,适当介绍适应不同用途的任务载荷/载具的配套发展,以及加强使用管理、降低安全风险、促进更广泛应用的专门知识。
第四基本中文名——“遥控飞行器”,对应RPA—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视为无人机的初级形态。此类无人机的突出特点是人在机外,对系统进行控制;可以在视距内,也可以在视距外,可以按预置程序,也可以按指令飞行或实时操控。此类无人机可以具有较低的自主性,但“人在回路”和由人掌控是其根本特征。此类无人机包括实时操控、自动控制和混合控制三种方式,“实时操控”是指实时人工控制或指令控制。“自动控制”是指按预置程序飞行或执行任务。“实时操控”和“自动控制”也可混合使用。
第五基本中文名——“自主飞行器”,对应UAV—Unmanned Air/Aerial Vehicle,也可对应UAS—Unmanned Aircraft System,称自主无人系统,两个名称中的“A”同时可取Autonomous之义,视为无人机的高级形态。此类无人机专指机内、机外均无需人的实时控制(可以有指令控制),而实现成熟的自主性的无人机,即真正的无人驾驶和无人操作,此时也可视为“智能无人机”(但即便成为“智能无人机”,最终决策权也需人来掌握,或向自主系统授权)。不论军用民用,皆按此定义。
但这是一个进化的概念,随着系统中“人在回路”的作用不断弱化,而自主控制上升为主要控制手段,即使采用自主与人工混合控制,也可有条件地称为自主无人机。美国军方对现役各型无人机的自主性评价,按九级成熟度,均不超过3级。预计自主无人机达到实用化程度,尚需10年以上时间。建立进化、相对的概念,可以使自主无人机的实现路径清晰化,而不陷入绝对化、永难实现的境地。何况技术即使成熟,也要视使用要求,做出选择、组合与裁剪后,才能形成装备的具体技术构型与状态。
我们在撰写此文时获悉有关无人机的标准化工作正在推进。为促进、规范和指导我国无人机产业发展,满足研发、制造、销售、使用等各环节工作与监管的急需,国家标准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农业部、体育总局、能源局、民航局联合发布了《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17~2018版)》。我们建议在此项工作的推进中,首先确立中国化的无人机名称,进而明确无人机的分级分类,在此基础上提出标准体系的构架。
在新辞书编辑或旧辞书修订时,应重视并认真研究有关无人机词条的选择,及其正确释义。典籍类书籍、特别是权威性百科,在公众心目里有很高的地位。在需要了解有关内容时,人们常常抱着虔诚的求知心,来这里查阅和寻知。因此,一定要以严肃、负责的态度,做好词条选择和释义工作。要有全局观、历史观,编写者要内外兼修、中西合璧,对技术进化发展要有一定的预判力和前瞻性,以形成正确的认知。
关于无人机词条的选定不能过少,但也不能过多。如能对我们提出的五个基本中文名形成共识,可以此为基础,在相应条目下,通过释义,有层次地牵引出一系列衍生、从属、特定概念等。一定要避免出现选定两个或两个以上条目,却在释义时,称A见B,或B见A;这说明其中之一,必无需设为独立词条。
目前,《中国大百科.航空航天卷》第三版的修订已启动。我们殷切期望在这一轮工作里,能够适当增加无人机条目数。但对于像“全球鹰”、“捕食者”这样的典型型号,则应谨慎列入或不列。因为型号总是在发展变化的,正如“捕食者”正在退出历史舞台,而中国式的名机也正在出现。
对于选定的条目,要界定好各条目间的关系,明确各条目的释义重点,以便相互衔接、相互协调,进而对每一入选条目都做出与时俱进、既符合实际和使用习惯、在技术内容上又科学合理、能经得住历史发展检验的准确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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